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68号 原告:深圳市全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琪,执行董事。
被告: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金甲琪,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金甲琪,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韩国籍,住大韩民国。
原告深圳市全然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金甲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全然服饰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全然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