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651号原告: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锦良,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善,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布里斯托尔-迈尔斯斯奎布公司(Bristol-MyersSquibb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206路和省线路,NJ08453-4000被告:阿斯利康有限公司(AstraZenecaAB),,住所地瑞典索德塔尔杰市SE-15185)。
第三人: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科学园科建路**法定代表人:任彩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布里斯托尔-迈尔斯斯奎布公司、阿斯利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