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56号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外经工业园伟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付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东路**金牛东路北侧与金兰路东侧德菲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钱承林。
被告:江苏苏视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新北路**启航未来智能终端产业园**楼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宝华数控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远洋翔瑞公司)、江苏苏视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视光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宝华数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由被告深圳远洋翔瑞公司制造、销售并由被告江苏苏视光电公司购买使用的涉案产品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12048××××.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被告深圳远洋翔瑞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3.被告深圳远洋翔瑞公司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4.被告江苏苏视光电公司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5.被告深圳远洋翔瑞公司、江苏苏视光电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6.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被告深圳远洋翔瑞公司、江苏苏视光电公司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2年8月1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公告号为CN202357767U,专利号为ZL20112048××××.5。
原告的专利技术主要用于生产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触摸屏的专用自动化设备中,设备上市后,深受该行业用户企业的欢迎。
经比对,涉案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深圳远洋翔瑞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采用原告的专利技术大量生产专用自动化设备(侵权产品名称为“CNC玻璃雕刻机”),并进行销售。
江苏苏视光电公司从深圳远洋翔瑞公司处大量取得侵权的专用自动化设备,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经营中大量使用该侵权产品。
深圳远洋翔瑞公司作为玻璃雕刻机行业的主要生产厂家,江苏苏视光电公司作为智能手机配件行业内的大型资深制造商,两者行业信息敏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生产制造、使用的设备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条款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粤03破664号公告,载明该院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受理深圳远洋翔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要求深圳远洋翔瑞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案诉讼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深圳远洋翔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提起,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