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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文与宁波上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476号
案件名称李国文与宁波上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国文;宁波上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76号原告:李国文,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上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掌起镇戎家村西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黄宏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樱花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启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国文与被告宁波上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李国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国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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