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76号原告:李国文,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上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掌起镇戎家村西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黄宏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樱花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启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国文与被告宁波上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李国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国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