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华学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森州陶努史坦茵镇海因里希赫兹大街**(HEINRICH-HERTZ-STRASSE4,TAUNUSSTEIN,HESSE-DARMSTADT,GERMANY)。
代表人:施恒勇(HANNSJOCHENSIEGRIST),总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葛洲坝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卢德嘉(RUEDIGERKRAEGE),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碧然德有限公司、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