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719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美娟,1970年11月18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高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