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5执79、80号 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海门市唐鼎家具厂、林雄: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门市唐鼎家具厂、林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2019)苏05知初1229、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海门市唐鼎家具厂、林雄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3300元及相应利息、943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海门市唐鼎家具厂、林雄自动履行相应款项,向本院缴纳二案执行费399元、1314元。
至此,二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