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京回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万千世纪城**楼商业房****div>法定代表人:李志远。
关于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京回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知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3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14日、2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月1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2021年1月27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2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万千世纪城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人员及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