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313号原告:贺海强,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开封,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陈伟,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深圳市创佳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亭社区越华路**越华工业区**603K。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告:深圳市鸿图飞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一路****201。
法定代表人:苏开封。
原告贺海强与被告苏开封、陈伟、深圳市创佳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图飞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9××××.7,专利名称:鼠标(V30))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海强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海强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