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14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周记黑鸭食品店。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凤凰城区石桥路凤华浴池综合楼114号。
经营者:李克松,业主。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周记黑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以已与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周记黑鸭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