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2033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乐家居商店东新村店,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毕莉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乐家居商店东新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黄岛区乐家居商店东新村店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不予收取,全额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