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35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泽强,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曾租住浙江省诸暨市江北路21栋101号-107号,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泽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苏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泽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王泽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冻结、扣划2019年9月4日至10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冻结王泽强银行等账户6个,共扣划其存款存款2281.34元,已于2019年11月12日上缴国库。
三、提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在浦口监狱提审了王泽强,就其家庭和经济状况作了了解,得知王泽强已婚,有一个孩子,12岁,因患有肾病综合症,治疗过程中,家中花费巨大,履行能力较差。
四、不动产查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王泽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车辆查封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发现王泽强名下拥有车辆二部,其中一部解放牌浙D×××××已注销,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查封,另一部荣威牌浙D×××××已于2019年12月18日查封。
六、查电子卷经查阅电子审判卷、预审卷,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七、查关联案件经搜索,未发现王泽强具有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案件。
八、在线沟通2020年2月9日,本院与被执行人王泽强的父亲王近章电话联系,就王泽强的财产刑履行事宜进行了沟通。
王近章告诉承办人,当时王泽强在判决时就考虑缴纳罚金,但王泽强的儿子因为患有肾病综合症,钱都花光了,直到现在,治疗费用已花费了几十万,孩子也无法上学,孩子的母亲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收入有限,家里十分困难,已无力协助履行财产刑。
九、限制消费2020年2月7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泽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决定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泽强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王泽强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王泽强的财产刑已执行2281.34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347718.66元继续追缴。
对于已查封的王泽强名下的车辆,因无法扣押,本院暂不予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泽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中王泽强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8)苏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泽强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