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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魏桥镇大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6民初475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魏桥镇大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邹平县魏桥镇大福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7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魏桥镇大福源超市,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魏桥镇清河一路与齐东大道交口。

经营者:范玉清,经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魏桥镇大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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