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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姬长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138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姬长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姬长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1383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长轩,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地区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诉被告姬长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乐乐,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长轩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居公司起诉称:原告始建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先进的研发设计中心、现代化的生产基地、健全的营销服务体系和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于一体的具有强大综合实力的知名家纺企业,2002年原告的富安娜床上用品(系列产品配套件)荣获“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和2014年“荣获深圳老字号认证”等众多荣誉。

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55400号、第4169736号、第18737342号等“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被子、被罩、床罩等,其中:第855400号商标于2009年4月25日被评为“驰名商标”,第4169736号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该些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现经原告查证,被告姬长轩在淘宝网上开设淘宝店铺“皇家丝绸床上用品”,销售“臻品富安娜婚庆全棉四件套大红色床盖裙六件套4件套床上用品”等产品,该商品与家居公司无关;

而被告淘宝公司为淘宝店铺提供销售平台,已构成帮助侵权。

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计5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700元、律师费5000元)。

诉讼中,原告确认涉案淘宝店铺已无侵权商品信息,故不再主张第1项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家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2019)鄂东内证字第1684号公证书一份(内含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系第18737342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2、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9)厦鹭内证字第08653号公证书一份(内含品牌价值证书)。

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2019)鄂东内证字第676号公证书一份(内含荣誉证书)。

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2019)鄂东内证字第677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内含荣誉证书)。

5、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9)厦鹭内证字第06946号公证书一份(内含荣誉证书)。

6、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2019)鄂东内证字第678号公证书一份(内含荣誉证书)。

7、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2019)鄂东内证字第679号公证书一份(内含荣誉证书)。

证据2至7,共同证明原告的商标荣获诸多荣誉,涉案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8、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2019)鄂东内证字第467号公证书一份、公证实物一份,证明被告姬长轩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9、公证费发票(金额为700元)一份,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公证费用。

被告姬长轩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家居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删除,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56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069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淘宝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卖家信息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对卖家身份进行审核,能够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尽到了注意义务。

4、商品现状截图一份,证明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已检查过涉案商品信息,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对原告家居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家居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淘宝公司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淘宝公司侵权;

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本案侵权是否成立,在本院认为一节予以阐述。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家居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均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家居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73734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被子、床罩、床单等。

2011年12月28日、2014年12月30日,经深圳老字号评选组委会评定,认证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富安娜”获深圳老字号荣誉证书。

2018年11月22日,王霞的代理人江玉婉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江玉婉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执行相关操作后进入淘宝店铺名为“皇家丝绸床上用品”的店铺,点击店铺页面上方的描述服务物流,显示“店铺:皇家丝绸床上用品,掌柜:姬长轩”;

在该店铺页面中,点击商品名称为“臻品富安娜婚庆全棉四件套纯绵大红色床盖裙六件套4件套床上用品,¥259.00,已售4件”文字及图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臻品富安娜婚庆全棉四件套纯绵大红色床盖裙六件套4件套床上用品,淘宝价¥259.00--498.00,累计评论20,交易成功2,库存128075件;

宝贝详情显示“品牌:臻品富安娜”;

该代理人付款298元购买颜色分类为喜上眉梢的前述商品1件,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信息昵称:姬长轩,真实姓名:姬**,订单编号272503840794016740”。

同年11月26日,天天快递工作人员将天天快递单号为886434137943的快递包裹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西湖广场3号楼一楼,该包裹完好,公证处工作人员代签收。

2019年1月14日,江玉婉在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以淘宝会员名“时光是个烂好人869”及密码登陆该淘宝账号,在该账号“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中查找到订单号为“272503840794016740”的订单,点击该订单,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天天快递,运单号码:886434137943”。

随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江玉婉对快递包裹拆封并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人员又对快递物品进行封装,并交由江玉婉保管。

2019年1月18日,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19)鄂东内证字第467号公证书。

家居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700元。

庭审中,本院对家居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查验,该实物外包装袋粘贴天天快递详情单(单号886434137943),内有:床上用品四件套,该四件套商品及外包装袋均未标注品牌标识及生产者信息。

家居公司明确不主张该商品实物侵权。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淘宝网(××)是淘宝公司开办的网站。

另查明,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姬长轩”开设的店铺“皇家丝绸床上用品”由姬长轩注册并经营。

家居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若干。

家居公司确认涉案店铺“皇家丝绸床上用品”已无涉案侵权商品信息。

本院认为:家居公司经注册合法取得第18737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姬长轩的行为是否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店铺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臻品富安娜”字样,在宝贝详情项下标注“品牌:臻品富安娜,与涉案商标标识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易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应认定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被子、床罩、床单,两者为相同商品;

因此涉案店铺在商品的宣传中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第18737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姬长轩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因姬长轩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家居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家居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其虽未提交有效票据,但该些费用已客观实际发生,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姬长轩在涉案店铺的商品名称、宝贝详情的宣传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该被宣传的商品售价259.00--498.00,已售4件,累计评论20,交易成功2,库存128075件;

2、家居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700元、律师费若干;

3、涉案商标享有一定知名度;

4、家居公司在本院诉讼的类似案件达10余件。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姬长轩赔偿家居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因家居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求,故本院对其责任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姬长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2元,由被告姬长轩负担578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姬长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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