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877号 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马坊工业园1区482号。
法定代表人:刘醒龙,董事长。
被告:周村天泽皮草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轻纺科技城B座三层311-312号。
经营者:张铁磊,男,汉族,1959年6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天泽皮草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