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451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尚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歌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昌路19号16幢1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袁顺方。
被告: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转盘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丁晓。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云南歌米商贸有限公司、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变更为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5日收到原告的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