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洋埭刘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维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明路389号第14幢二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9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泉州市巴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原审被告余姚市小俞鞋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货来源不清。
故本案由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加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据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原审三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商标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所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有管辖权。
原审三被告之一余姚市小俞鞋店住所地在浙江省余姚市,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要求移送本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