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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叶贤伟、姚方顺假冒注册商标罪杜明、沈承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09刑初1994号
案件名称1994叶贤伟、姚方顺假冒注册商标罪杜明、沈承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贤伟;姚方顺;杜明;沈承兵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刑初1994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贤伟,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人叶贤伟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钮建峰、赵璇,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方顺,男,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人姚方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羁押),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芬、薛玉平,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明,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帆林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人杜明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羁押),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汉文,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承兵,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苏州璟盛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人沈承兵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羁押),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伟,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四部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贤伟、姚方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杜明、沈承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卫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贤伟及其辩护人赵璇,被告人姚方顺及其辩护人潘芬,被告人杜明及其辩护人段汉文,被告人沈承兵及其辩护人万伟,被害单位法国轩尼诗公司、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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