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9810号之一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西路1号星星电子商务产业园A3-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耀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盼,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啸宇,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林柳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二区23幢2单元301室。
经营者:王兴林,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林柳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