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81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鸿福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市遂六线公路西侧丹竹塘小学北广龙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春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江市鸿福电器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