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刑更341号罪犯陈叶华。
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苏0681刑初5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叶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预缴)。
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1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6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认为,罪犯陈叶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陈叶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叶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获表扬三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叶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叶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