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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两江新区水土镇享味哆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233号
案件名称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两江新区水土镇享味哆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水土镇享味哆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233号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龙溪街道金山路**中渝都会首站**3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J2TYX5。

法定代表人:刘鑫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然,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水土镇享味哆小吃店,,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万寿福居公租房46-3-1-2注册号500905607535227。

经营者:田贵勤。

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水土镇享味哆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众合时代(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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