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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那边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寰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那边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1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海那边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寰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那边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海那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寰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那边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那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仕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丹,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雪,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寰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建文,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海那边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世纪大道150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谢仕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海那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那边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90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海那边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上海海那边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那边公司)系上诉人的全资子公司,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延伸上诉人商业市场的一个“办事处”,而非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不应以其住所地作为判定管辖权的依据。

被上诉人上海寰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投公司)在明知前述事实的情况下,将原审被告上海海那边公司列为诉讼主体,是滥用诉权的行为。

上诉人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寰投公司以上诉人深圳海那边公司和原审被告上海海那边公司在海外移民等服务中突出使用的标识与被上诉人享有独占使用许可权的商标构成近似,原审被告上海海那边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那边”作为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被上诉人经营的移民服务存在特定联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现被上诉人寰投公司主张上诉人深圳海那边公司和原审被告上海海那边公司均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并将该两公司列为一审共同被告,被上诉人基于原审被告上海海那边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前述相关规定。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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