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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云南乡趣多商贸有限公司、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4518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云南乡趣多商贸有限公司、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云南乡趣多商贸有限公司;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451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尚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乡趣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虎街村委会戈则务东村091号。

法定代表人:付学虎。

被告: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转盘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丁晓。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云南乡趣多商贸有限公司、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变更为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5日收到原告的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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