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汤姆斯M.安达),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芹,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
上诉人利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丽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利惠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6.25元,由上诉人利惠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