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3579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兰欣,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宋世凯,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欣、宋世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2020年2月10日,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