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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学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0知民初454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学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颜学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454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学连(掌柜ID:yan1592300),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学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分别变更为:“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审 判 员  张九香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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