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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年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年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年发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5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710010700。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年发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沿江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2AFU30W。

经营者:张春年。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年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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