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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3607号
案件名称邯郸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邯郸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3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管海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校林,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359、365号2305-2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恭平,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邯郸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生乐居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52746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20日,上诉人东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校林,被上诉人金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李萍,原审被告怡生乐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恭平到本院接受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信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驳回金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令东信公司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金茂府”商标因宣传和使用的地域范围不同导致其在邯郸地区并无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价值。

2。

“东信金茂府”系广告公司提供的名称及设计图案,东信公司无侵权故意。

3.东信公司未对该项目进行网络宣传,怡生乐居公司网站载有的宣传信息内容不真实,据此视为东信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获取违法的商业利益过于牵强,于法无据。

4.金茂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东信公司有证据证明自身并无获益,依法不应赔偿金茂公司100万元经济损失。

二、金茂公司主张的242436元并非维权的合理开支,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1.金茂公司的注册商标在东信公司所处地域并无知名度,其可以通过律师函告知方式解决问题。

其采取公证、诉前保全等繁杂的维权行为,既耗费司法资源又增加维权成本,并非合理开支。

2.金茂公司提交的《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有二,本案纠纷仅为其中之一。

金茂公司仅提交一份24万的律师费发票,不能证明系本案或约定的另一案件的费用。

同时,参照金茂公司维权的其他诉讼案例主张及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上述数额亦过高、并非合理支出。

三、东信公司在知晓金茂公司商标后已第一时间更换、停止使用。

网站信息并非东信公司勘定,不应为网络传播的不实信息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无需刊登声明。

被上诉人金茂公司辩称:东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金茂公司的商标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法院驳回东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怡生乐居公司述称:怡生乐居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在收到起诉状后已及时采取措施删除侵权内容,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正确。

被上诉人金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发和管理的地产项目名称中使用“金茂”及“金茂府”文字,并清除相关地产项目实地中使用的“金茂”及“金茂府”文字;

2.判令怡生乐居公司立即停止对东信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宣传,并清除其运营的乐居网(leju.com)上与东信公司侵权行为相关的全部网页内容;

3.判令东信公司立即停止在搜房网(sofang.com)、搜狐焦点(focus.com)、恋家网(ljia.net)、选家网(xuanjia100.com)和今日头条网站(toutiao.com)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宣传,并清除前述网站中与其侵权行为相关的全部网页内容;

4.判令东信公司赔偿金茂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5.判令东信公司赔偿金茂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242436元(包括律师费24万元,公证费2436元);

6.判令东信公司在乐居网、搜房网、搜狐焦点、恋家网、选家网和今日头条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为金茂公司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商标及权利人2001年1月14日,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见附件)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6类,包括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1年1月13日止。

经2006年12月6日、2009年4月9日两次变更,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

2000年12月28日,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499793号“金茂JINMAO”(见附件)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信息、建筑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0年12月27日止。

经2006年12月6日、2009年4月9日两次变更,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

2009年5月14日,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886500号“金茂”(见附件)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6类,包括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5月13日止。

2009年4月9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2009年5月14日,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886519号“金茂”(见附件)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信息、建筑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5月13日止。

2009年4月9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2014年10月27日,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上述注册商标。

2016年3月16日,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更名为金茂公司。

东信公司、怡生乐居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二、关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2010年1月15日,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0]第144号《关于认定“金茂”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金茂”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上述信息亦由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sbj.saic.gov.cn)公布。

2007年、2008年、2010-2012年、2014年-2018年,“金茂”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且品牌价值评估逐年上升,2018年的品牌价值评估为232.65亿元。

金茂公司的核心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发有众多以“金茂”命名的商业、住宅项目,包括上海金茂大厦、上海金茂时尚生活中心、丽江金茂时尚生活中心、长沙梅溪湖金茂广场、南京玄武湖金茂广场、南京金茂汇、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金茂三亚希尔顿大饭店、金茂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金茂北京威斯汀大饭店、北京金茂万丽酒店、金茂深圳JW万豪酒店、崇明金茂凯悦酒店、丽江金茂君悦酒店、丽江金茂谷镇精品客栈、长沙梅溪湖金茂豪华酒店精选酒店、北京广渠金茂府、北京望京金茂府、苏州姑苏金茂府、宁波南塘金茂府、长沙梅溪湖金茂府、上海长宁金茂府、广州珠江金茂府、宁波江东金茂府、杭州滨江金茂府、南京玄武湖金茂府、北京亚奥金茂悦、北京亦庄金茂悦、长沙梅溪湖金茂悦、重庆大坪金茂珑悦、杭州黄龙金茂悦、重庆盘龙金茂悦、南京东城金茂悦、上海东滩金茂逸墅、北京亦庄金茂逸墅、丽江金茂雪山语、长沙金茂梅溪湖、青岛市南金茂湾、广州南沙金茂湾等。

其中北京广渠金茂府地产项目获2011-2012(第九届)地产年度风云榜“年度热销楼盘”、搜狐“最具购买价值项目奖”、2015新浪乐居年度悦享华居典范奖以及“2012中美房地产高峰论坛观摩项目”,并被国际房地产促进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等单位评选为“中国品质创新示范楼盘”;

姑苏金茂府一期地产项目获2014年精瑞科学技术奖“最佳人居住区范例”;

北京望京﹒金茂府地产项目获2015新浪乐居年度悦享华居典范奖;

上海大宁﹒金茂府地产项目获“2015-2016中国TOP100价值楼盘”2015华东地区高端住宅销售金额冠军、搜房网2015年“中国品质物业科技金奖”、久诺第10届金盘奖“预售楼盘类年度媒体推荐奖”“预售楼盘类年度网络人气奖”等。

东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出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的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的权威性存疑。

怡生乐居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此外,金茂公司还提交了其他商业、酒店及住宅项目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奖杯照片及其关联公司与多家媒体签订的广告协议。

因金茂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的原件,故东信公司、怡生乐居公司均不予认可。

三、关于被诉行为金茂公司主张东信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1.在涉案地产项目的外墙上使用“金茂府”字样;

2.在涉案地产项目的建设工地围挡上突出使用“金茂府”字样;

3.在涉案地产项目的沙盘上突出使用“金茂府”字样;

4.在涉案地产项目的户型图宣传材料上包括户型图及项目交通图,均突出使用“金茂府JINMAOPALACE”字样。

金茂公司认为上述侵权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第1507872号、第1499793号涉案商标的近似商标;

属于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第4886500号、第4886519号涉案商标的相同商标。

同时,因“金茂府”为金茂公司具有知名度的产品名称,故金茂公司主张东信公司将涉案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府”的行为属于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茂公司主张怡生乐居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在乐居网上为涉案地产项目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涉案商标。

为证明上述侵权行为,金茂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

金茂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1)在涉案地产项目的外墙上使用有“千年城脉群贤毕至金茂府”的字样,其中“金茂府”略大于其他文字,且字体与其他文字明显不同;

(2)涉案地产项目售楼处内的沙盘上楼房的顶部使用“金茂府2#”,其中“金茂府”与其他文字在字体、大小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3)在涉案地产项目的施工现场围挡使用有“东信城市广场(金茂府)项目部”的字样,其中“金茂府”与其他文字在字体、大小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2.涉案地产项目的户型图宣传页。

宣传页载有涉案地产项目的交通图、户型图、设施介绍等内容,其正面下方标注“金茂府JINMAOPALACE电话6036666”;

宣传页正面右下方的交通图中标注“金茂府”字样,其中“金茂府”大于其他文字;

在宣传页的背面最上方标注“东信金茂府JINMAOPALACE”字样,其中左侧竖向排列的“东信”字号较小,而右侧横向排列的“金茂府JINMAOPALACE”字号较大、更加醒目,且“金茂”二字的字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文字。

3.公证书。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5609号公证书载明:通过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leju.com,在页面上方的城市选择“邯郸”,在搜索栏中输入“东信金茂府”进入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介绍页面,含有“楼盘首页”“楼盘详情”“楼盘相册”“楼盘新闻”“价格分析”等栏目,“楼盘详情”栏目显示“指导价格:尚未公布,开盘时间:尚未公布,项目地址:渚河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东南角,开发商:东信公司”,并载有“看房订阅免费看房团活动”的信息条以及“400-606-6969转97542”等内容。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sofang.com,在页面上方的城市选择至“邯郸”,在搜索栏中输入“东信金茂府”进入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介绍页面,含有“楼盘首页”“楼盘详情”“楼盘户型”“动态资讯”等栏目,“楼盘首页”栏目显示“开盘时间:2016-09-10,交房时间2019-12-10,楼盘地址:邯山渚河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东南角,开发商:东信公司,优惠活动:内部认筹,一万抵三万,56-135平米全系户型火热销售,咨询电话:4008196888转837053”等内容;

“楼盘户型”栏目中包含15张户型图图片,在15张户型图图片的左下角均含有“金茂府”字样。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ouse.focus.cn,在页面上方的城市选择至“邯郸站”,在搜索栏中输入“东信金茂府”进入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介绍页面,含有“楼盘首页”“详细信息”“户型”“楼盘相册”等栏目,“楼盘首页”栏目显示“楼盘价格待定,开盘时间暂无,开盘描述暂无更多信息,楼盘位置:丛台渚河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东南角”,并载有“我要看房:最新看房活动,楼盘优惠信息通知我”的信息条以及“电话:400-032-4608转205419”等内容。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ljia.com,在页面上方的城市选择至“邯郸站”,在搜索栏中输入“东信金茂府”进入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介绍页面,含有“详细信息”“户型图”“价格记录”“楼盘动态”“楼盘视频”等栏目,“详细信息”栏目显示:“楼盘均价8500元/平米,销售状态:在售,开盘时间:2017年1月12日,交房时间2020年,楼盘地址:[邯山区]渚河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东南角,开发商:东信公司,400-0809-998转8554”,页面“东信??金茂府项目动态”版块载有“2018年6月3日总高33层,首付30%起,可公积金,可商贷,团惠费3万,惠后价格:全款7400/m??,贷款8000/m??,预计2020年交房;

2017年10月13日交2万抵4万认筹,1-4#楼剩余500套左右房源;

2017年04月23日4月22日团购开启,一万抵三万!

价格待定;

2017年03月11日多肉植物DIY在东信金茂府温情上演;

2017年02月13日年后钜惠全场购房96折;

2017年01月12日东信金茂盛大起航;

2016年12月01日团购开启,1万抵3万,5300元/m??起”等内容;

页面最下方网友评论版块显示:匿名游客于2018年8月6日评论“有业主群吗?

都交钱一年半了也没有动静”,匿名游客于2018年5月26日评论“排号1年多了,不开盘,退钱真难”等内容;

“户型图”栏目包含18张户型图图片,图片的左下角均含有“金茂府”字样。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xuanjia100.com,在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金茂府”,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东信??金茂府现房”进入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介绍页面,含有“楼盘首页”“楼盘详情”“楼盘动态”“历史价格”“图库”“户型图”“楼盘点评”等栏目,“楼盘首页”栏目显示:“楼盘均价8900元/m??,开盘时间:2017-01-12,交房时间:2019年年底交房,楼盘地址:[邯山区]渚河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东南角,开发商:东信公司”,“楼盘点评”栏目显示:7楼游客于2018年5月15日16:27:30评论“有人要退排号费么,一起去找他们呀,太没信用了”,10楼游客于2018年5月15日16:23:13评论“8800现在还能买到吗?

能的话可以来一套”等内容,“图库”栏目下含有一张营销中心的照片,照片显示:在营销中心入口大门上方显著位置以较大字号标注“金茂府”字样,在营销中心入口处横幅上标注“金茂府”字样;

在“户型图”栏目中包含4张户型图图片,在4张户型图图片的左下角均含有“金茂府”字样。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toutiao.com,在搜索栏中输入“东信金茂府”,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东信??金茂府售楼处内惊现人海长龙奇观!

”文章链接,显示文章来源自恋家网2016-12-2017:35:18,文章中载明“东信金茂府团购最后十天!

1万抵3万年前钜惠,5300元/m??起的超低价位,犹豫不决就等于错失良机,以后也不一定能够等到这样的机会”;

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东信金茂府风筝DIY欢乐多,助你放飞春日梦想”文章链接,显示文章来源自恋家网2017-03-0514:42:06,文章中配图“风筝DIY制作”背景板中标注有“金茂府”字样。

东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其与怡生乐居公司、搜房网、搜狐焦点、恋家网、选家网和今日头条网并无合作关系,网页上的宣传内容亦非东信公司上传。

怡生乐居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并确认乐居网上关于涉案地产项目的信息系由怡生乐居公司编辑人员上传发布,并表示涉案地产项目信息并非由东信公司主动向其提供。

东信公司及怡生乐居公司均称,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作关系。

庭审过程中,金茂公司确认怡生乐居公司已经停止被诉侵权行为。

东信公司提交了涉案地产项目现场照片8张,欲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庭审中,金茂公司和东信公司均确认,截止到2018年11月26日,东信公司在涉案地产项目名称及项目实地中使用“金茂”及“金茂府”文字的侵权行为均已停止。

东信公司提交了该公司开发的一期地产项目“华茂府”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华茂府”项目照片3张以及涉案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区、建筑物命名更名名称审核表》,其提交的《居民区、建筑物命名更名名称审核表》中载明:“申请名称:金茂府,申请单位:东信公司,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管海鹏5503999,建筑面积(m??):233141.57,占地面积(m??):28533.1,原地名及附近著名建筑物等:原东信建材市场,名称由来和含义(命更名理由)及单位意见:取风华正茂美盛而有光彩之意,区(县)地名办意见:(邯郸市邯山区地名委员会签章),市地名办审核意见:名称核准为‘金茂府’及邯郸市人民政府签章”。

东信公司据此主张其涉案地产项目的名称命名系在东信公司一期地产项目“华贸府”名称的基础上升“华”为“金”承继“茂府”二字,从而取名“金茂府”,且涉案地产项目是经规划局、建设局审批的合规项目,在使用“金茂府”名称时特向邯郸市邯山区地名委员会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地名办提出核名申请,并经核准使用,不知“金茂府”为注册商标,并无侵权故意。

金茂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其无法证明“金茂府”的命名与“华茂府”命名的关联性,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区、建筑物命名更名名称审核表》的签发审核标准仅为当地无同名项目即可通过。

东信公司另提交了《邯郸市房产稽查大队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预警通知书》《关于开展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郸市房产稽查大队关于金茂府项目不准提前预售通知书》、涉案地产项目营销中心图片1张、东信公司2016年-2018年审计报告以及东信公司华贸府项目2016-2017年的销售票据,欲证明涉案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其未对涉案地产项目进行销售,亦未取得任何盈利。

金茂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东信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已于2016年12月开始实际销售涉案地产项目,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无法向客户开具发票仅能开具收据,故该销售行为没有体现在东信公司的审计报告中。

庭审中,东信公司回应称其于2019年6月取得涉案地产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虽有销售宣传行为但并未实际对外售出任何一套房屋。

五、关于合理开支金茂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2436元、律师费24万元,并提交了2436元公证费发票、24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以及与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律师费为24万元的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金茂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对第1499793号注册商标、第1507872号注册商标、第4886500号注册商标、第4886519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对本案所涉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东信公司、怡生乐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一、关于东信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东信公司实施的行为包括:在涉案地产项目的外墙上使用“金茂府”字样、在涉案地产项目的建设工地围挡上突出使用“金茂府”字样、在涉案地产项目的沙盘上突出使用“金茂府”字样以及在涉案地产项目的户型图宣传材料上使用“金茂府JINMAOPALACE”字样。

1.东信公司对“金茂府”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东信公司对含有“金茂府”的上述文字进行使用的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和对外宣传、销售等商业活动中,足以起到识别涉案地产项目来源,即东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构成商标性使用。

2.东信公司的使用方式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项目是否属于同一种服务东信公司将“金茂府”字样用于其所开发的涉案地产项目建设工地围挡、沙盘、营销中心显著位置,以及户型图宣传页上,行为既包括对“金茂府”在商品房建造、建筑、建筑信息方面的使用,也包括在商品房销售方面的使用,与金茂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1507872号、1499793号、4886500号、488651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比,在服务内容、销售方式和渠道以及相关公众方面均存在相同性,故属于同一种服务。

3.东信公司使用的“金茂府”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

因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并不仅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应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即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本案中,涉案商标经金茂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发、销售、运营“金茂”商业、酒店及住宅项目,通过相应媒体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金茂”文字系涉案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部分。

东信公司在涉案地产项目的外墙上使用的“金茂府”略大于其他文字,且字体与其他文字明显不同;

在售楼处内的沙盘上楼房的顶部及施工现场围挡上使用的“金茂府”与其他文字在字体、大小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在宣传页上使用的“金茂府JINMAOPALACE”字号较大、更加醒目,且“金茂”二字的字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文字。

鉴于“金茂”文字系涉案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部分,而东信公司使用的与“金茂府”“金茂府JINMAOPALACE”相关的标识,与金茂公司第4886500号、4886519号、第1507872号、1499793号商标相比,差别在于字体略有变化、增加了“府”字或“PALACE”字样,但标识的主体以及具有显著识别功能的部分仍为“金茂”或“金茂JINMAO”文字,故与金茂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均构成近似。

又鉴于东信公司对前述被诉标识的使用与金茂公司的涉案商标相比仅存在较小差异,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这些差异不足以对区分和识别涉案商品来源起到主要作用。

考虑到涉案“金茂”商标在房地产领域及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尽管金茂公司在邯郸市尚未有房地产项目,但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渠道便捷、内容丰富,包括金茂公司在内的房地产商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发系列房地产项目亦属常见,因此相关公众仍有较大可能性对涉案地产项目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涉案地产项目与金茂公司之间具有商标许可使用或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综上,东信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金茂公司第4886500号、4886519号、第1507872号、1499793号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东信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东信公司使用“金茂府”“金茂府JINMAOPALACE”等相关标识的侵权行为足以通过商标法予以规制,金茂公司的合法权益亦已获得充分保护。

在此情况下,金茂公司另行要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茂府”以知名商品名称进行保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怡生乐居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鉴于乐居网上有关“金茂府”的文字内容均为对涉案地产项目的情况介绍,其性质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怡生乐居公司与东信公司就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推广具有合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怡生乐居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东信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传播。

又鉴于怡生乐居公司已删除了其网站中金茂公司所主张侵权的内容,故一审法院对金茂公司要求怡生乐居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东信公司的法律责任对于金茂公司要求停止侵权使用的主张,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均已确认东信公司在涉案地产项目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已于2018年11月26日前停止,故金茂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在客观上已经得到满足,现仍请求一审法院对此进行判令,已缺乏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茂公司要求东信公司停止宣传的主张,鉴于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他案外人网站中的宣传行为是东信公司单独实施或与案外人共同实施,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亦不予支持。

关于金茂公司要求东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鉴于金茂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东信公司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将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如下事实,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商标在我国房地产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价值。

2.东信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时理应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具有充分了解,而其在此情况下仍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

3.东信公司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已停止侵权。

4.尽管东信公司否认已对涉案地产项目进行了实际销售,但本案证据显示多家网站上载有与被诉“金茂府”相关的项目介绍和“看房活动”“楼盘优惠”“价格记录”“内部认筹”等信息及网络用户评论,上述介绍信息和用户评论必然会对涉案地产项目的销售起到宣传促进作用,亦可视为东信公司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获取的违法商业利益。

金茂公司就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诉讼合理开支,东信公司应当一并予以赔偿。

关于消除影响,本案中多家房地产网站上关于涉案地产项目的介绍信息和用户评论足以证明东信公司的侵权行为在当地市场和相关公众中造成了一定影响,故东信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根据其侵权情节,一审法院确定东信公司在乐居网邯郸频道刊登声明应已足够消除其侵权行为对金茂公司造成的影响。

金茂公司要求东信公司在多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邯郸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242436元;

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邯郸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乐居网-邯郸频道”(handan.leju.com)主页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邯郸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金茂公司提供有关涉案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显示,通过金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发的众多以“金茂”命名的房地产项目,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涉案商标在全国房地产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信息传播高度便捷的当代,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当然覆盖东信公司所在的河北邯郸地区。

因此,东信公司以金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邯郸地区没有房地产项目为由,主张涉案商标在当地无知名度,且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对此本院认为缺乏基本的说服力。

考虑到东信公司在被控侵权行为中实际使用的“金茂”字样与金茂公司的第4886500号、第4886519号商标标志近乎完全相同,故东信公司故意侵权的意图明显。

综上,东信公司未经金茂公司允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东信公司关于侵权广告内容系广告公司所为,其并无侵权故意。

对此,本院认为东信公司的该主张理由牵强,且有悖常理,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虽然怡生乐居公司网站中关于东信公司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内容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自行采编,但东信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网站内容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

关于赔偿损失与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东信公司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程度等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且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东信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过高,对此本院认为,金茂公司所主张的合理支出均系为本案诉讼所支出,且法律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本案案由、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判赔数额及金茂公司委托代理人执业地域的经济水平,一审法院全额支持金茂公司所主张的合理支出并无不当。

综上,东信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九百八十二元,由上诉人邯郸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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