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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大麦地食品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111民初2411号
案件名称昆明大麦地食品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大麦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11民初2411号起诉人:昆明大麦地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乡小石坝村446号。

法定代表人:姚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进贤,男,汉族,1956年9月23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公司销售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

起诉人昆明大麦地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退还款67,624元;

2、由被告支付诉讼费。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起诉人分别与被起诉人昆明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重庆分所签订和履行《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科技宝)》、《专利代理服务协议》等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

该纠纷涉及的标的物为专利技术的申请、服务等事项,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案由范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不属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院。

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大麦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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