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知民初149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亚平,女,汉族,1974年4月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亚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