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0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多惠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洪平,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多惠石化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