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台州市黄岩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康加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民终313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康加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康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民终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惠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雄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九龙湾宏照道11号宝隆中心4楼403-404室。

法定代表人:徐玉莲,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惠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芬,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女,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泰医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加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康加公司)、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双雄塑胶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企动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安泰医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被上诉人康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原审被告中企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双雄塑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泰医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康加公司针对安泰医疗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双雄塑胶公司租赁安泰医疗公司的场地用于办公。

基于租赁关系,双雄塑胶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安泰医疗公司处是正常情况。

所谓的电话、传真相同是基于康加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取证,但该网站内容无法确定是安泰医疗公司上传的。

2.不存在双雄塑胶公司和安泰医疗公司的投资人都是陈雄滨的事实。

陈雄滨从没有出现在双雄塑胶公司的出资人名单内。

3.安泰医疗公司的曾用名是双雄塑胶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

根据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不再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允许他人再行登记注册的。

双雄塑胶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与安泰医疗公司并无意思联络,使用该企业名称是其权利和自由。

此种行为不足以成为共同经营的理由。

4.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内容不具有公信力。

安泰医疗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内容是可以随意操作的,故该网站所公示的内容不能成为安泰医疗公司侵权的依据。

5.www.kitchen-star.com域名(简称被诉侵权域名与安泰医疗公司的商标名称相同,是双雄塑胶公司对安泰医疗公司的侵权,而不是安泰医疗公司与双雄塑胶公司对www.kitchen-star.com网站(简称被诉侵权网站)共同经营的依据。

康加公司辩称,1.安泰医疗公司和双雄塑胶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均相同已经得到公证书的证实,且中企动力公司在电话中也确认被诉侵权网站为安泰医疗公司所有。

2.康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另案的证据保全中曾在陈雄滨的办公室取得他的名片,名片上的信息与被诉侵权网站上的信息完全一致。

3.双雄塑胶公司使用安泰医疗公司的曾用名,实际上是故意为之,并非没有过错。

4.被诉侵权网站抄袭康加公司网站恶意程度极大,网站基本完全一致,甚至连康加公司董事长及员工的照片都被放在被诉侵权网站上。

5.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内容与安泰医疗公司网站、陈雄滨的名片以及中企动力公司的电话回复可以互相印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企动力公司称,认可一审判决,安泰医疗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与中企动力公司无关。

双雄塑胶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双雄塑胶公司认可被诉侵权网站由其独立完成,发布的内容与安泰医疗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双雄塑胶公司与安泰医疗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安泰医疗公司与双雄塑胶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由双雄塑胶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双雄塑胶公司一直租赁安泰医疗公司厂房从事生产加工业务,因而地址为同一地址。

两企业为同一地址、投资者为同一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两企业混同的情况下,推断两者为同一主体构成共同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4.双雄塑胶公司和安泰医疗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不同,没有证据显示两企业为共同经营。

综上,双雄塑胶公司应独立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康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认定第1413881号“konstar”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2.判令安泰医疗公司、双雄塑胶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停止在被诉侵权网站使用涉案商标、产品图片、宣传资料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停止使用并注销被诉侵权域名;

3.判令安泰医疗公司、双雄塑胶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

4.判令安泰医疗公司、双雄塑胶公司、中企动力公司连带赔偿康加公司经济损失185万元,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与涉案商标、涉案域名及涉案网站权利归属有关的事实2000年6月28日,康加公司获准注册第1413881号“KONSTAR”商标(即涉案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擦菜板(家庭用具)、调味品套瓶、模子(厨房用具)、开瓶刀、面条机(手工操作)等商品上。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6月27日。

2014年6月12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邓兆驹出具证明书,对富联环球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富联公司)及其出具的唯一董事书面记录予以公证。

其中显示,富联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出具唯一董事书面记录,确认康加公司委托其创作www.konstar.com.hk网站(简称涉案网站),并委托职员李国炜独立创作,李国炜于2011年8月完成创作。

富联公司于2011年9月9日正式将该网页公布上线,富联公司确认该网页的知识产权属于康加公司所有。

2014年8月19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邓兆驹出具证明书,对汪恩光出具的声明书予以公证。

该声明书显示,汪恩光为康加公司的董事,其确认康加公司于2011年9月11日和富联公司签署了关于涉案网站内容改版设计、制作合同,约定富联公司为该公司提供网页内容设计制作服务。

之后双方包含以电子邮件形式对网页内容进行沟通确认。

此外,该声明书还附有经公证的富联公司出具的账单及双方电子邮件予以证明上述声明内容。

安泰医疗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权利归属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康加公司是涉案网站的实际权利人。

双雄塑胶公司在同意安泰医疗公司质证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涉案商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中企动力公司同意安泰医疗公司、双雄塑胶公司的质证意见。

二、与涉案商标使用情况和知名度有关的事实康加公司为证明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康加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及生产基地照片、康加公司对外市场分布及营销照片、2012年神州青云路就业计划座谈会现场照片、康加公司创建人汪恩光先生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以证明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情况。

此外康加公司还提交了与杂志的合作协议、公交地铁宣传照片、香港地区的获奖证书等证据材料,以证明涉案商标在香港地区的使用情况。

安泰医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理由是上述证据多为照片,为自制证据,未经公证,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且多数证据不在中国大陆地区形成,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双雄塑胶公司、中企动力公司同意安泰医疗公司的质证意见。

三、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2002年7月28日,安泰医疗公司获准注册第1816084号“KICHENSTAR及图”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非贵重金属罐、保温瓶等商品上。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7月27日。

2013年7月18日,康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简称广州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通过该处计算机进入互联网,进入涉案网站(www.konstar.com.hk)并对该网站及其相关页面进行浏览并打印,涉案网站所用语言为英文,网页左上方均显示有“KONSTAR”标识,网页右上方均显示有“外诸形内诸有”字样,部分网页附有宣传图片,其中部分宣传图片上显示有“KONSTAR”标识。

以上事实,有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广州第145228号公证书(简称第145228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2013年7月18日,康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通过该处计算机进入互联网,进入被诉侵权网站(www.kitchen-star.com)并对该网站及其相关页面进行浏览并打印,被诉侵权网站所用语言亦系英文,网页左上方均显示有“KITCHENSTAR”标识,网页右上方亦显示有与涉案网站中表现形态一致的“外诸形内诸有”字样。

被诉侵权网站的栏目设计与涉案网站相同,其中“Design&Engineering”及“Marketing&Exhibition”一栏的内容除将涉案网站中的“Konstar”改为“kitchenstar”之外,其余文字内容包括所附图片完全一致;

“MouldMaking”“Facilities&Equipment”“Ourclientbase”“OEMservice”等栏目的文字内容及所附图片均与涉案网站完全一致,其中包括多张带有“KONSTAR”标识的图片;

“History&Achievement”一栏的文字内容及表现形式与涉案网站完全一致,包括“Konstar”都未作修改;“AwardCertificate”一栏的文字内容及所附认证证书与涉案网站一致,对“Konstar”未作修改,明确提到了“AlmostallofKonstar’sproducts”。

被诉侵权网站所展示的商品包括擦菜板、佐料器皿、鸡蛋切片器、厨房工具、食品加工机等。

网页下方显示有“CopyrightSHUANGXIONGMEDICALTECHNOLOGYCO.LTDAllRightsReserved.WebDevelopedbyTengShengHuangyan”字样。

以上事实,有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广州第145229号公证书(简称第145229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2014年4月9日,康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简称海珠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通过该处计算机进入互联网,再次进入被诉侵权网站并对该网站及其相关页面进行浏览并打印,所示页面内容与第145229号公证书所示页面内容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广海珠第11368号公证书(简称第11368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2014年12月12日,康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海珠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通过该处计算机进入互联网,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对网站kitchen-star.com进行查询,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双雄塑胶公司,网站名称为双雄塑胶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被诉侵权域名。

以上事实,有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广海珠第28760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此外,康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6)浙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等裁判文书,用以证明双雄塑胶公司、安泰医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多年来持续侵犯汪恩光的专利权,且未履行多份生效判决。

安泰医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网站是其所有。

双雄塑胶公司在同意安泰医疗公司质证意见的基础上,亦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网站是其所有。

中企动力公司认为上述公证的网页不是其制作。

四、双雄塑胶公司与安泰医疗公司的关系康加公司主张双雄塑胶公司与安泰医疗公司实际为同一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均为陈雄滨,双雄塑胶公司是陈雄滨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设立的空壳公司。

2014年5月7日,康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海珠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通过该处计算机进入互联网,进入www.cn-sx.cn网站,内容为双雄塑胶公司及其产品介绍,公证书尾页“联系我们”一栏显示有双雄塑胶公司、电话:0576-89179765/71/75、传真:0576-84727777、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北城工业区惠民路8号、网页:http://www.kitchen-star.com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广海珠第9691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2014年12月9日,康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海珠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通过该处计算机进入互联网,进入http://www.1688.com阿里巴巴网页,在搜索栏中输入台州市黄岩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入浏览相关页面并打印,其中一页显示安泰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雄滨、公司主页:http://www.kitchen-star.com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广海珠第28427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2014年12月12日,康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海珠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通过该处计算机进入互联网,进入http://www.1688.com阿里巴巴网页,在搜索栏中输入台州市黄岩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入浏览相关页面并打印,其中一页显示安泰医疗公司、联系人:蔡丹丽、电话:8657689179765、传真:8657684727777、地址:中国浙江台州市黄岩区黄岩北城经济开发区惠民路8号。

以上事实,有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广海珠第28759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2014年12月12日,康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海珠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该处号码“020-34386077”拨打号码为“94006605555”的电话,并在电话接通后与对方客服人员进行了通话。

来电提醒为欢迎致电中企动力客户服务中心,在通话过程中对方客服人员明确表示www.kitchen-star.com域名的所有人为安泰医疗公司。

上述过程由录音电话进行了录音,得到一个名为“RECO54”的WAV文件,并刻录于电脑光盘中,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以上事实,有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广海珠第28761号公证书(简称第28761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安泰医疗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其缺乏关联性,且阿里巴巴账号的注册具有随意性,其内容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双雄塑胶公司同意安泰医疗公司的意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中企动力公司表示被诉侵权网站是北京中企动力有限公司运营服务的,其与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但上述网站制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均由双雄塑胶公司提供。

安泰医疗公司于1996年1月11日成立,成立时的名称为黄岩双雄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6年12月8日变更为台州市黄岩明昌塑胶有限公司,后于2006年12月11日变更为台州市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与双雄塑胶公司名称一致),后于2010年12月7日变更为现名称安泰医疗公司。

其中罗蕉梅曾为安泰医疗公司的股东,陈雄滨为安泰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以上事实有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出具的安泰医疗公司的变更登记情况在案佐证。

双雄塑胶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雪芬。

罗蕉梅为双雄塑胶公司的股东。

以上事实有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出具的双雄塑胶公司的变更登记情况在案佐证。

安泰医疗公司、被告双雄塑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双方没有关系。

中企动力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五、与安泰医疗公司抗辩主张有关的事实为证明阿里巴巴网站上未经认证的公司注册具有随意性,安泰医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5)浙合永证字第364号公证书。

2015年2月4日,安泰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雄滨来到浙江省台州市永宁公证处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并由该公证处公证员助理用该处计算机进行相关保全证据工作。

其中显示:进入阿里巴巴网站的企业账号注册页面,在该页面电子邮箱栏中输入antai3688@163.com并输入相关验证码,其显示验证邮件已发送到邮箱antai3688@163.com。

而后,进入http://mail.163.com页面,在邮箱账号栏里输入antai3688@163.com及相关密码,进入该邮箱首页并在收件箱中打开显示有阿里巴巴集团、1688.com注册确认写的未读邮件,而后点击完成注册进入阿里巴巴网站的企业账号注册页面完善账户信息,其中在公司名称栏中输入康加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成功后,该企业账号的公司名称为康加实业有限公司。

为证明其与双雄塑胶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安泰医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简称第1532号民事判决)。

根据该判决书的认定,安泰医疗公司与双雄塑胶公司的经营地址相同以及投资者均是陈雄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二者存在紧密联系,但是两企业仍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

康加公司对上述公证书予以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可。

康加公司对上述判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康加公司并未提交本案的相关证据,因此上述案件有关安泰医疗公司和被告双雄塑胶公司关系的认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六、与中企动力公司抗辩主张有关的事实中企动力公司称,第145229号公证书和第11368号公证书所显示的被诉侵权网站内容并非其提供的服务,与中企动力公司无任何关联。

2013年11月5日,中企动力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双雄塑胶公司、丙方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

其中在甲方权利和义务中第2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及按约付款后,甲方即享有对所购买的ZtouchS产品模块的管理权;

第3点约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如实向卖方提供网站界面设计制作所需全部资料,并按确保资料合法、真实及完整。

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中企动力公司称其为双雄塑胶公司提供的网站上传互联网的时间是2014年4月,通过康加公司提交的(2014)粤广海珠第9691号公证书可以看出,新网站并未使用康加公司的涉案商标。

以上事实有中企动力公司提交的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予以证明。

康加公司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和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中,被诉侵权网站多处使用了与康加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KONSTAR”,且被诉侵权网站所展示的商品包括擦菜板、佐料器皿、鸡蛋切片器、厨房工具、食品加工机等,与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擦菜板(家庭用具)、调味品套瓶、模子(厨房用具)、开瓶刀、面条机(手工操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这种使用行为亦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网站所提供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本案中,康加公司提交的富联公司出具的董事会记录可以证明康加公司曾委托富联公司创作涉案网站内容,涉案网站正式上线时间为2011年9月9日,且涉案网站的知识产权为康加公司所有。

康加公司提交的汪恩光的声明、富联公司出具的账单及双方电子邮件等证据与上述证据一一印证,可以证明康加公司是涉案网站及涉案域名的所有人。

安泰医疗公司、双雄塑胶公司、中企动力公司认为涉案网站及涉案域名并非康加公司所有,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因此一审法院合理确认康加公司为涉案网站及涉案域名的所有人,对涉案网站中的相关内容享有合法权利。

康加公司提交的第145229号公证书和第11368号公证书表明,被诉侵权网站中大量使用了与康加公司涉案网站一致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康加公司对其公司及产品的介绍和推广,被诉侵权网站使用这些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网站所介绍产品的性能、产地、生产者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规模等产生误解,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述情形。

双雄塑胶公司系被诉侵权网站登记的主办单位,同时,综合考虑安泰医疗公司与双雄塑胶公司的经营地址相同,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相同,投资者均是陈雄滨,安泰医疗公司的曾用名称与双雄塑胶公司的名称一致,安泰医疗公司在阿里巴巴网页公示其公司主页为被诉侵权网站网址,与被诉侵权域名主要识别部分“kitchen-star”相同的第1816084号“KICHENSTAR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为安泰医疗公司等事实,一审法院合理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由双雄塑胶公司与安泰医疗公司共同经营,二公司应对被诉侵权网站实施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鉴于并无证据表明第145229号公证书和第11368号公证书所示的被诉侵权网站内容与中企动力公司有关,该网站网页下方的版权署名和网页开发者署名均非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公司亦明确表示第145229号公证书和第11368号公证书所显示的被诉侵权网站内容并非其提供的服务,且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康加公司要求中企动力公司对被诉侵权网站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诉侵权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kitchen-star”,与康加公司的涉案商标“KONSTAR”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

并且安泰医疗公司早在2002年7月28日就已获准注册第1816084号“KICHENSTAR及图”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已超过五年,安泰医疗公司将“kitchen-star”注册为域名并使用有正当理由。

康加公司请求判令停止使用并注销被诉侵权域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属于判决理由的事实基础,并非可单独成立的诉讼请求,并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

本案中,康加公司提交的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绝大部分形成于香港境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证据仅有一些生产基地照片、营销照片、康加公司创建人汪恩光所获部分荣誉等,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中国大陆已经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对康加公司请求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安泰医疗公司与双雄塑胶公司经营的被诉侵权网站使用了康加公司的涉案商标、产品图片、宣传资料等内容,已构成对康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构成对康加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安泰医疗公司与双雄塑胶公司应当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鉴于康加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康加公司虽未提交与合理支出有关的证据,但其为制止侵权行为确实产生了一定支出,综合考虑公证取证的情况、律师出庭情况等,酌情确定合理支出的数额。

另外,鉴于康加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给康加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且已经判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赔偿康加公司相应经济损失,故对康加公司要求公开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安泰医疗公司、双雄塑胶公司立即停止在www.kitchen-star.com网站实施侵害康加公司第1413881号“KONSTA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使用康加公司的宣传资料、产品图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泰医疗公司、双雄塑胶公司连带赔偿康加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驳回康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第1532号民事判决第9页至第10页原文为,“原告认为被告安泰公司有共同制造与销售行为,依据是被告安泰公司与被告双雄公司的经营地址相同以及投资者均是陈雄滨。

本院认为,企业的经营地址相同以及投资者相同,可以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紧密联系,但是由于两企业仍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现有证据没有显示被告安泰公司有参与到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或销售行为中,故原告主张被告安泰公司有共同的制造行为,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表述,第1532号民事判决中并未明确认定安泰医疗公司和双雄塑胶公司投资者相同。

以上事实,有第1532号民事判决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安泰医疗公司是否与双雄塑胶公司共同经营被诉侵权网站进而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康加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安泰医疗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网站的经营活动。

安泰医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应提交反驳证据。

同时,民事诉讼中遵循优势证据规则,具体本案而言,康加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并未有单独一份证据可直接证明安泰医疗公司参与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活动,但法律事实的认定应在全面审核在案证据的基础上,比较双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

本案中,被诉侵权网站虽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备案的主办单位仅为双雄塑胶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站主办单位与网站实际经营主体系不等同的概念,即使安泰医疗公司不是被诉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也不能以此推定安泰医疗公司不是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首先,根据康加公司第145229号、第11368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网站的域名核心部分“kitchen-star”即为安泰医疗公司拥有的第1816084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且被诉侵权网站页面亦显示了“KICHENSTAR”的标识。

对此,安泰医疗公司称系双雄塑胶公司的侵权行为。

但根据通常商业惯例和交易行为,应优先推定上述域名和网站中使用“KICHENSTAR”标识的行为为合法授权使用而非侵权使用。

其次,考虑到安泰医疗公司曾经的股东之一罗蕉梅亦为双雄塑胶公司股东,且安泰医疗公司成立之初的公司名称即为“双雄塑胶公司”,而在安泰医疗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后方才后成立的双雄塑胶公司,使用了安泰医疗公司最初成立时的企业名称。

同时,两公司同处一地且公司注册地为同一地址,公司股东亦有交叉。

上述种种情况难谓巧合,可以证明两公司之间的密切关系。

再次,康加公司提交的关于阿里巴巴网站上安泰医疗公司的电话及网页信息证据,在安泰医疗公司提供反证用以证明该网站上信息上传具有随意性的情况下,康加公司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减弱。

但再结合第28761号公证书中中企动力公司客服人员的回复,本院仍认定安泰医疗公司提供的阿里巴巴网站上关于安泰医疗公司相关信息并非他人故意为之。

因此,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相关信息结合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安泰医疗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网站的经营活动。

最后,由于安泰医疗公司与双雄塑胶公司均为本案被告,在无充分证据推翻康加公司证据的情况下,作为被告之一的双雄塑胶公司承认被诉侵权行为与安泰医疗公司无关,主张应由其单独承担责任,该意见难以成为同为被告之一的安泰医疗公司免除承担连带责任的充分依据。

综上,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合理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系安泰医疗公司与双雄塑胶公司共同经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安泰医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安泰医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台州市黄岩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