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4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吴宁盛野土特产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西街87号。
经营者:刘国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东阳市吴宁盛野土特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