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15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崇全,个人身份信息不详,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旅游城L幢1-2-4-号1-2-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崇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