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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8民初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冬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冬华,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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