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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臣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鸿鹄电子有限公司、吴子奕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677号
案件名称杭州臣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鸿鹄电子有限公司、吴子奕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臣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鸿鹄电子有限公司;吴子奕;戴军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677号 原告:杭州臣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809705A,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66号六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若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高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鸿鹄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042451611,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园路39号5号楼(拱墅区科技经济园内)。

法定代表人:潘洪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子奕,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第三人:戴军,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上述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臣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工公司)诉被告杭州鸿鹄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鹄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鸿鹄公司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吴子奕、戴军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臣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高高、张杰,被告鸿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第三人吴子奕、戴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星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臣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鸿鹄公司恢复原状,即恢复“酒店新风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新风系统)软件程序与数据库资料,并将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已接入新风系统的525台智能设备重新接入“新风系统”平台;2.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本是一家专业从事新风净化智能硬件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

因业务发展需要,原告与案外人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智云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签订《机智云业务开发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本项目完成后,原告拥有协议所涉及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

同日,原告与机智云公司签订《机智云智能设备接入平台服务协议》,机智云公司为原告智能设备接入新风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与机智云公司合作,原告将由单纯提供设备的传统型企业升级为提供软、硬件服务的高科技物联网公司。

2017年8月,机智云公司完成新风系统程序软件的开发并部署于原告在阿里云的其中一台服务器上(原告阿里云账户有两台服务器,两台服务器cpu、内存、IP等均不同)。

经过原告对新风系统不懈的宣传推广,成功与全国各大型酒店达成了合作,原告也随即派员工到各酒店调试智能硬件设备以接入系统。

通过新风系统原告可以与各酒店结算空气净化服务费,实时监控酒店每台硬件设备的运行状况,同时达到监测酒店房间空气状况。

2018年3月,新风系统开始运营并产生收益。

为了业务发展需要,原告委托被告研究开发“空气净化器扫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扫码系统),双方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开发周期为40个工作日。

原告将独立于新风系统的另外一台服务器提供给被告使用,被告7月份以来在该服务器开发并部署扫码系统。

2018年10月8日,因扫码系统所在服务器存在木马,被告在无法清除木马的情况下采取了格式化服务器的措施,然而被告错误的将原告部署新风系统的服务器进行了格式化,不但导致原告新风系统所有程序被删、功能破坏,至今无法恢复,而且使该系统所存储的数据信息被清除,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起诉。

被告鸿鹄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被告并未侵犯其软件著作权。

据了解,新风系统软件程序,原告仍依法享有,在服务器中也已安装完毕,数据库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软件著作权纠纷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原告诉请30万元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吴子奕、戴军辩称,原告要求恢复新风系统原状,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状的情况。

原告主张接入525台智能设备也无证据支持。

原告在2018年10月16日已恢复服务器,对数据的格式化原告无证据证明恢复或未恢复的程度,原告的损失主要是重新录入的人工成本,软件格式化前的费用可以正常收取,之后将机器设备录入后也可以收取费用。

原告诉请30万元无任何计算依据。

原告臣工公司,第三人吴子奕、戴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被告鸿鹄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作如下认证: 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新风系统开发协议、证据2酒店新风硬件设备接入新风系统协议、证据3打款证明及票据,被告、第三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不能证明系被告破坏了新风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第三人认为该系统已恢复,著作权未被侵害。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扫码系统开发协议、证据5打款证明及票据,被告、第三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扫码系统实际是由第三人开发的,被告只是代为签署协议。

本院对该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主张其只是代为签署协议不予采信。

3.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聊天记录网页打印件、证据7新风系统被格式化页面,被告认为聊天对象并非被告,将新风系统进行格式化的也非被告;

第三人认为该格式化是在原告知晓过程中提供验证码导致的,原告自身对此也存在主观过失。

本院对该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对原告提交的证据8杭州臣工云起环境有限公司与部分酒店空气净化设备协议、证据9杭州臣工云起环境有限公司与部分代理商独家联营合作协议及打款凭证,被告与第三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额。

因上述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本案原告,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5.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0差旅费发票(1),被告、第三人认为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该差旅费系针对本案的必要支出。

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6.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杭州臣工云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陕西唐英实业有限公司收取空气净化服务费的入账通知及发票、证据12微信聊天记录(2),被告、第三人认为无法直接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失。

本院认为,证据11显示的收款人并非原告,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7.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3),被告认为是原告与第三人的对话,与被告方无关;

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8.对原告提交的《证明书》,被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鉴于该证明书不符合举证要求,也不足以证明相关酒店空气净化设备合同系原告履行,本院不予采信。

9.对第三人提交的原告与第三人吴子奕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案涉新风系统在2018年10月16日只是恢复了系统页面,而功能、作用均未恢复;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9日,臣工公司与案外人机智云公司签订《机智云业务开发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约定,机智云公司为臣工公司提供定制软件系统服务臣工新风系统、微信客户端、APP开发及机智云服务等;

机智云公司为臣工公司提供包括机智云公有云方式接入服务、机智云相关开发工具、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第一年,机智云公司为臣工公司提供免费维护服务,第二年起以收费方式继续提供维护服务。

第七条约定,本项目完成后,机智云公司向臣工公司提交全部手机客户端APP及微信客户端的软件程序、源代码(机智云I×××××源码除外)等相关资料,臣工公司拥有本协议所设计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

同日,臣工公司与机智云公司签订《机智云智能设备接入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机智云公司为臣工公司提供机智云智能设备接入平台的智能设备接入、管理、数据存储与展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服务、维护服务、产品云端更新服务、产品云端维护服务等,合同金额(服务费用)为5000元共计1个服务包。

上述协议签订后,臣工公司先后向机智云公司支付技术服务及软件开发费用69000元、51200元、6400元。

2018年4月12日,臣工公司与鸿鹄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一份,约定臣工公司委托鸿鹄公司研究开发空气净化器扫马系统项目。

内容包括UI设计、手机网页端、微信端、PC端后台。

合同总价款为40700元。

合同签署后及履行当中,臣工公司先后向鸿鹄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2210元、8140元、12210元,鸿鹄公司向臣工公司开具了金额325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戴军(微信名“duke”)与臣工公司员工张杰(微信名“桀”)关于格式化案涉新风系统服务器的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0月8日戴军微信张杰:“木马找不到,我们给你格式化一下验证码给一下”;

张杰:“666683”;

戴军:“你们另外一台服务器内有什么东西吗”;

张杰:“有另外一台,部署其他系统弄不好?

”;

戴军:“你另外一个系统还有什么可以弥补吗”;

张杰:“如果你把系统还原,明天看能不能找回数据。

主要是数据库,其他都是小事”。

2018年10月9日,戴军:“系统初始化之后需要重新修改密码”;

张杰:“昨天你把服务器格式化了,现在软件公司需要找数据,重新部署,登陆不进去”;

戴军:“这个你要重新修改密码,现用阿里云的远程去激活系统,才能连结进去现在系统还处于未激活的状态下”;

张杰:“怎么激活”;

戴军:“进阿里云后台进行远程连结”。

臣工公司员工与吴子弈、戴军就新风系统服务器被错误格式化事宜进行交涉的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0月8日刘波(系臣工公司高管)微信吴子弈:“明天先恢复中央系统的数据,15号要结算”;

吴子弈:“中央系统的数据没有屏幕快照恢复不了的,这个我问了好多人了”。

2018年10月9日张杰在微信群里@戴军:“昨天格式化系统,数据库没有备份吗?

”戴军:“没有”;

吴子弈:“这个我们看一下技术上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昨天和刘总沟通过了,解决不了我们采取其他方式”;

张杰:“刚才我和阿里云确认过,数据释放没办法找回”;

吴子弈:“关于这点非常不好意思,涉及的人工费用,我司愿意承担理应赔偿部分”;

张杰@吴子弈:“数据丢失主要损失:1、9月10月使用记录,预计两个月费用没办法收回。

2、所有酒店、设备信息重新录入。

3、数百台设备需要重新人工异地配网”;

吴子弈:“关于第一点,我觉得可以人工审核记录一遍,应该不会最终出现全部无法收回的情况;

2、3的我可以接受。

我们先恢复吧!

”刘波@吴子弈:“双方计算依据都是系统记录,目前只能让酒店自行报使用记录,能收回来多少都是不可控制的”。

2018年10月16日刘波微信吴子弈:“系统恢复需要大量人力,你们协助设备可以尽快上线,减少损失”;

吴子弈:“但是不知道现在您指的协助设备尽快上线我们现在可以起到的帮助是?

”刘波:“需要录入设备好几座城市,你们负责两座城市的设备配网我们人手忙不过来今天系统部属完毕了,可以开始录入设备”;

吴子弈:“可是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人才啊,我们公司已经确认安排律师界定了,希望您们工作可以进行得顺利”。

2018年10月22日张杰微信吴子弈:“我们与酒店的合作方式是,设备每使用一次,收取一次的费用。

服务器格式化后数据没有了,只能按照历史收费纪录评估。

还有酒店报的数据。

” 2019年2月15日,阿里云管理控制台工程师60447号的回复显示:目前从后台日志可以看到36.24.149.181在2018.10.0821:01有过重置磁盘的操作。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部署涉案新风系统的阿里云服务器于2018年10月8日被格式化均无异议。

经当庭登陆查看,臣工公司对涉案新风系统页面已恢复不持异议,但认为系统的实质功能、作用均未恢复。

臣工公司认可涉案新风系统的源代码及安装软件的安装包源代码,开发方机智云公司均交付给了臣工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臣工公司与案外人机智云公司签订的《机智云业务开发协议》约定,臣工公司享有根据协议所开发设计的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

因而,臣工公司是涉案新风系统的权利人,具有提起本案诉讼之诉权。

鉴于本案的侵权客体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本院依法调整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鸿鹄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本案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一、关于鸿鹄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 鸿鹄公司接受臣工公司委托,为其研究开发空气净化器扫马系统,臣工公司并依约向鸿鹄公司支付了相应合同款项,二者形成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在扫马系统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鸿鹄公司(由本案第三人)误将臣工公司部署新风系统的阿里云服务器格式化,从而给臣工公司造成损害,为此,臣工公司有权要求鸿鹄公司承担合同法上的加害给付责任,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向鸿鹄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责任,故鸿鹄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鸿鹄公司辩称案涉致害行为实际系本案第三人吴子弈、戴军所为,鸿鹄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该主张与案涉致害行为系发生在鸿鹄公司履行与臣工公司签订的扫马系统开发合同过程中的事实不符,且鸿鹄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臣工公司与本案第三人直接具有案涉扫马系统开发合同关系,故本院对鸿鹄公司关于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阿里云管理控制后台提供的信息显示,部署涉案新风系统的阿里云服务器在2018年10月8日21时有过重置磁盘的操作,各方当事人对于2018年10月8日涉案新风系统被错误格式化的事实也均无异议。

据此,本院认为,鸿鹄公司作为专业的软件开发公司,在履行涉案扫马系统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对扫码系统所在服务器与部署新风系统的服务器未加谨慎识别,误将部署新风系统的服务器格式化,从而给臣工公司造成损害,对此,鸿鹄公司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而臣工公司对于格式化服务器这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操作疏于确认,直接将格式化服务器的验证码提供给对方,导致部署新风系统的服务器被错误格式化,对此,臣工公司也具有相应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018年10月8日臣工公司的高管刘波与第三人吴子弈的微信聊天显示“今天系统部属完毕了,可以开始录入设备”,表明涉案新风系统被错误格式化后,臣工公司及时采取了恢复措施,避免了损失的不当扩大。

经当庭登陆查看,也显示新风系统界面业已恢复,对此,臣工公司并无异议。

鉴于此,本院对臣工公司要求将新风系统软件程序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则,臣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新风系统被格式化前所具有的“原状”情况;

二则,采用格式化程序消除的仅是软件的存在状态,一般可通过源代码进行恢复。

臣工公司所称的新风系统的功能、作用未完全恢复,要么系因软件开发方未提供完整的软件源代码及安装包源代码所致,要么属于数据库丢失、设备需重新配网的问题。

对于前者,臣工公司可通过其与新风系统软件开发方签订的软件开发与服务协议进行解决,而后者则涉及数据重新录入、设备重新配网问题。

鉴于因新风系统格式化而灭失的数据库资料已无从恢复,需要重新录入,而第三人吴子弈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其无力承担数据录入和设备配网,故本院对臣工公司就该两项侵权损害所主张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相应侵权责任将转化为损害赔偿处理。

由于涉案新风系统格式化导致相关数据资料灭失,势必对通过该系统平台开展相关业务经营造成影响;

另外,对相关智能设备重新进行配网接入新风系统平台,也需花费人力物力财力;

设备重新配网期间,安装于各酒店的空气净化设备无法开启,也将给臣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故臣工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现实存在的。

因臣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具体损失,本院将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的发生所具有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鸿鹄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鸿鹄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臣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臣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原告杭州臣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89元,由被告杭州鸿鹄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431元。

原告杭州臣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杭州鸿鹄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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