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74号 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洋山工业小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595792376W。
法定代表人:施慧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素飞,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素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