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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高渧陶瓷卫浴店、黄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高渧陶瓷卫浴店、黄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高渧陶瓷卫浴店;黄素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53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高渧陶瓷卫浴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江豪建材市场陶瓷卫浴市场D区3、4号的“创新陶瓷卫浴批发”店铺。

经营者:李民增。

被告:黄素飞,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高渧陶瓷卫浴店、黄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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