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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厦门京猫王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天狼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28号
案件名称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厦门京猫王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天狼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厦门京猫王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天狼星贸易有限公司;陈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8号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245号(245PARKAVENUE,NEWYORK,NEWYORK10167,U.S.A.)。

法定代表人:EthanG.Orlinsky。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京猫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0号大唐世家一期G栋404室之四。

法定代表人:郑丽英,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莆田市天狼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中街。

法定代表人:陈龙,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龙,系莆田市天狼星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厦门京猫王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天狼星贸易有限公司、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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