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8号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245号(245PARKAVENUE,NEWYORK,NEWYORK10167,U.S.A.)。
法定代表人:EthanG.Orlinsky。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京猫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0号大唐世家一期G栋404室之四。
法定代表人:郑丽英,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莆田市天狼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中街。
法定代表人:陈龙,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龙,系莆田市天狼星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厦门京猫王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天狼星贸易有限公司、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