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10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系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芬,系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富裕翔数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一区182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XT。
负责人:刘敏敏。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富裕翔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