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445号原告:温州陆巡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东化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71742323N。
法定代表人:贾贤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宇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2888号二层18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917541298。
法定代表人:林强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温州陆巡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宇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陆巡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陆巡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陆巡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陆巡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