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3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庄子镇万嘉购物广场一分店,经营场所: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庄子巷向西200米路南“万嘉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1MA43R70L5R。
经营者:李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庄子镇万嘉购物广场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