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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连涛与孙发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637号
案件名称曹连涛与孙发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连涛;孙发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637号原告:曹连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孙发光。

原告曹连涛与被告孙发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曹连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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