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执恢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银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6830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6500元,诉讼费33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执恢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银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6830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6500元,诉讼费33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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