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44号之一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住所地日本大阪府堺市。
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跃,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应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凌张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与被告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岛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岛野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