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368号原告:蒋x,男,彝族,1980年4月21日生,住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宏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塔区王xx饭店。
住所: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街道冯井附47幢1号。
经营者: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滇,云南云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蒋x诉被告红塔区王xx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2020年1月8日,原告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x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蒋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