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知民初184号原告:李良杰,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语明,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状元甲餐馆,经营场所湖南省石门县。
经营者:陈伟。
原告李良杰与被告石门县状元甲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李良杰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良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良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良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