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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杰与石门县状元甲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7知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李良杰与石门县状元甲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良杰;石门县状元甲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知民初184号原告:李良杰,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语明,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状元甲餐馆,经营场所湖南省石门县。

经营者:陈伟。

原告李良杰与被告石门县状元甲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李良杰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良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良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良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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