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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谢真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84号
案件名称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谢真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谢真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084号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8幢1单元501室-3。

法定代表人:吴作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真滨,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拓公司)与被告谢真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熙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冰倩、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谢真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熙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真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熙拓公司专利号为ZL20153034××××.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2.判令淘宝公司对谢真滨在淘宝网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与涉案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商品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并禁止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商品信息;

3.判令谢真滨赔偿熙拓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4.判令谢真滨赔偿熙拓公司维权合理费用32780元(公证费4500元、律师费25000元、产品购买费用32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熙拓公司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熙拓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53034××××.6、名称为“砚台茶桌”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谢真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通过淘宝网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熙拓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熙拓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淘宝公司答辩称,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商家发布商品或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商家自行承担。

淘宝公司在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提醒的注意义务,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驳回熙拓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谢真滨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5年9月8日,熙拓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砚台茶桌”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9日,专利号为ZL20153034××××.6,该专利至今有效。

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3月4日,熙拓公司的代理人应冰倩在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www.taobao.com网站,搜索并进入店铺“金棍棍”,点击“定制新中式茶桌椅组合实木茶室家具定制简约现代功夫泡茶台茶艺桌茶几”链接,链接下有21款产品颜色分类,交易成功16,累计评论99,库存245件,产品详情显示“工程定制在这里你可以直接向厂家下单,打破传统模式”。

代理人通过阿里旺旺与卖家聊天,询问“大板桌”是否有现货,卖家回答“有白胚现货五天左右出货”,代理人遂购买“大板桌1600*660*660”一张,支付3280元。

2019年3月26日,熙拓公司的代理人郑辉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收取了单号为11272376990的百世快递包裹,公证人员将上述包裹拆封、拍照后封存交代理人保管。

2019年4月17日,熙拓公司的代理人应冰倩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再次查看上述产品的销售页面,显示交易成功58,累计评论86,并通过阿里旺旺与卖家确认上述单号为11272376990的百世快递包裹即为卖家发货的产品。

浙江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301、1534、1667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内含桌子一张。

经庭审比对,熙拓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仅桌面有无圆形图案有细微差异,构成近似,淘宝公司同意两者构成近似,谢真滨未到庭,视为放弃发表比对意见。

另查明,淘宝公司系“www.taobao.com”网站经营者,其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存储转发类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淘宝服务条款》就注册与账户、淘宝平台服务和地位、服务使用规范、授权、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赔偿、法律适用及管辖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并要求用户承诺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

淘宝公司确认涉案淘宝店铺的经营者为谢真滨。

熙拓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断开。

再查明,熙拓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500元。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53034××××.6“砚台茶桌”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熙拓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系茶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区别仅在于桌面上有无一放置砚台的圆形设计。

本院认为,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上述区别属细微区别,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不大,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设计。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谢真滨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发布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做出销售的意思表示,并向熙拓公司的代理人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故本院认定其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谢真滨在侵权产品销售页面中标示“定制”、“直接向厂家下单”字样,在与熙拓公司代理人聊天中表示侵权产品“有白坯现货,5天左右出货”,在谢真滨未到庭抗辩、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谢真滨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谢真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熙拓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且销售页面显示有库存,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故对熙拓公司要求谢真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熙拓公司要求谢真滨销毁生产模具的诉讼请求,因熙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谢真滨持有生产模具,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侵权产品链接已断开,熙拓公司当庭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熙拓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亦无法确定,熙拓公司亦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种类、授权时间、谢真滨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及熙拓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本案所涉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于2016年3月9日公告授权;

2.侵权产品价格为3280元,销售链接下有21款产品分类,显示交易成功58,累计评论86;

3.谢真滨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4.熙拓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真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3034××××.6“砚台茶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谢真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2148元,由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62元,由被告谢真滨负担6986元。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谢真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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