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0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开发区兜兜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29号东城万达广场2F层2071号商铺。
经营者:季建芬。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开发区兜兜百货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